辽宁省“2012重点海洋工程”专项执法行动在葫芦岛拉开帷幕
为加强重点海洋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改变在海洋工程管理上存在的“重环评、轻验收,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法查处各类海洋工程违法行为,为促进全省沿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和执法保障,省厅从9月17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全省“2012重点海洋工程”专项执法行动。
9月17日,由环保处、海监总队、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朱宝平及环保、海监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到葫芦岛船舶制造产业园区、葫芦岛市港口集团、葫芦岛市北港经济开发区,对园区及企业内的19个海洋工程进行了检查。葫芦岛船舶制造产业园区10个海洋工程项目有7个通过了检查,另外3个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葫芦岛市港口集团目前正在为3、4、5号泊位办理审批,其余4个项目均顺利通过检查;葫芦岛市北港经济开发区内的2个用海项目全部通过检查。检查中,检查组对用海单位企业宣讲了海洋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查看了海洋环境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现场查看了企业按照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施工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及运营情况、检查了海洋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书及海洋工程排污达标情况。从检查情况看,葫芦岛市受检用海企业基本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未发现污染海洋环境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省厅成立了“2012重点海洋工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副厅长卢江宁任组长,环保处、海域处、省海监总队、省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及沿海六市市局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厅环保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本次执法行动重点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检查2006年以来投入建设或运营的石化、危化、核电等行业重点海洋工程,对我省这几类行业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是:一在建的海洋工程是否编报海洋环境报告书,是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二是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核准意见的要求,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施工工艺及海洋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及运营;三是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是否经过海洋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四是否编制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应急设备;五是海洋工程排污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造成海洋环境破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等情况。
本次执法行动从葫芦岛市开始,依次为锦州、盘锦、营口、丹东、大连,历时半月,对全省2006年以来审批的重点海洋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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