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完善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机制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7:25 

南海是半闭海,是亚太地区面积最大、周边国家最多的海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3条规定: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该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1)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2)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实施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4)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此外,《公约》第118条、129条、143条、169条、197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在不同领域的沿岸国合作。可以说,《公约》针对海洋整体性、流动性极强的特点,选择以和平、合作为主线,力求推动沿海国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共同实现,这也为我们解决南海问题指明了方向。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6条规定: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1)海洋环保;(2)海洋科学研究;(3)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4)搜寻与救助;(5)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随后,中国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周边国家分别开展了在海洋科技、海洋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国际合作。20111011,中越两国达成《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其中将“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作为解决南海问题的先行措施。今年113日,落实《宣言》第4次高官会在北京举行,中方设立30亿元人民币海上合作基金,标志着《宣言》框架下的务实海上合作机制启动。

笔者认为,在建立互信的基础之上,作为有效保护南海环境与自然资源、促进南海问题最终解决的重要手段,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必要,而且急需。今后,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应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研、减灾防灾以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这既不同于主权完全无争议国家之间的海域合作,也不同于公海区域的国际合作机制,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内容:

一是油污预防及处理机制。海洋油气资源开采是一种巨大风险和巨大收益并存的活动,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海洋油污污染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且往往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长时间难以恢复。南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能源储备可与波斯湾媲美,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石油运输通道之一,这也成为周边国家争夺南海的最重要动因。目前,南海已经进行了油气资源开发,但同时近年来发生的墨西哥湾石油污染案、蓬莱19-3石油污染案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都存在着油污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需要建立各国参加的油污损害预防及应急、善后处理机制,以及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公约》第198条明确规定:“当一国得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今后,我们应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更为明确规定污染者的通知义务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渔业资源养护机制。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重中之重,是一种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公约》第118条特别规定了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123条也规定半闭海沿岸国应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中国也与周边沿海国家分别签订了一些渔业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但是上述协定大多只规定渔业区域范围、渔业捕捞的规范等内容,缺乏系统的渔业资源养护机制。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等渔业资源养护制度,但缺乏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协同一致行动,使得南海渔业资源养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亟须建立并完善南海统一协调的包括禁渔期、禁渔区等在内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制度,建立渔业信息监测与数据交换平台、渔业资源预警机制以及各国渔业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等。

三是海洋科研与自然保护区合作机制。海洋科学研究是《公约》规定的重要国际合作事项,南海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但随着南海渔业、油气资源的开发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南海生态环境正在受到严峻挑战。例如,目前从整体状况来看,南沙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非常严重。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特定生物或综合生态系统为目的,截至20109月,全球已建立5880多个海洋自然保护区。我国已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在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将有利于南海生态环境的稳定与改善,但目前各国合作机制尚待建立。

四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南海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海上航道,有“海上丝绸之路”之称。南海周边各国的水下文物保护、发掘能力均有限,水下文化遗产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公约》对海底文化遗产虽有规定,但几乎是面面俱到地规定了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对历史文物享有优先权利,这不利于各国争议的解决。因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还需要在信息交流、文物保护、共同开发、参与国际立法、利益分享等方面开展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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