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8:06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四)推进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利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成果,完成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报国家海洋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适时启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技术规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二、抓好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

(六)完善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执行2011年全国围填海计划,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项目用海需求。要坚持节约、集约用海,确保指标总量不突破。出台《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制度。

(七)规范区域用海管理制度。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科学确定围填海的用途和规模。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的审查,提高规划质量。严格规划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用海管理,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强化重大项目用海审查和监管。围绕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决策部署,着重加强和规范新上马项目用海的预审工作。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标准,出台填海项目施工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

(九)严格审查围填海项目用海。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选址、方式、面积合理性、平面设计的审查。积极推行人工岛式填海,鼓励湾外填海,减少对自然岸线、海湾、海岛、湿地等海域自然资源的破坏。

(十)做好围填海项目用海管理和用地管理的衔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沿海省(区、市)要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创新管理制度,规范军事、管道、风电等专项管理

(十一)推动军事用海立法。会同部队完成军事用海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统筹协调军事用海与其他用海的关系,适时开展军事用海普查登记试点工作。

(十二)规范风电用海审查。细化海上风电规划初审和审查工作流程,参与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大风电项目用海的审查力度,引导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向离岸、深水发展。

(十三)开展海底管道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立法。完成《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修改文本起草及征求意见工作,积极参与海洋油气管道保护条例的制订工作。加强对特殊类型用海进行管理,制定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规定。

四、推行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海域国有资产价值

(十四)加强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修订《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度,逐步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

(十五)建立海域评估管理体系。推进海域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设立海域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认定一批海域评估中介机构。深化海域评估理论研究,组织制定海域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和技术要点。

(十六)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海域资源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海砂开采、养殖、旅游等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对于商住等经营性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省(区、市)要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试点工作。

(十七)规范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对于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

(十八)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不予登记发证。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规范减免程序,避免国有海域资产流失。

五、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海域管理的保障水平

(十九)实现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理顺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推进省、市两级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切实发挥系统在海域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十)开展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丰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成果,为海域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提升海域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逐步推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确保新增用海数据及时入库。全面开展围填海及构筑物用海现状普查,汇集、整合与更新全国海域空间资源本底数据和海域管理各类信息,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海域数据库。

(二十二)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和水平。发布《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行业标准,修订《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调整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和评审专家库。通过年检、抽查、质量评估等方式,提高论证和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论证行业市场秩序。

六、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提升海域空间资源价值

(二十三)实施好2010年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项目。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厅(局)要加强对2010年度整治与修复项目实施的管理,妥善处理好海域空间资源整治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项目涉及使用海域的,按规定办理用海手续。根据每个项目的进展,集中开展一次实施情况大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十四)编制海域整治与修复规划。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厅(局)要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规划,编制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明确海域海岸带整治项目的位置、类型、内容、规模、措施及目标,提出年度实施计划。

(二十五)组织上报2011年海域海岸带整治项目。各省(区、市)海洋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局要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2011年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支持地方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实施好2011年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项目的上报工作。要对沿海市县上报的项目认真组织筛选,突出整治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七、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做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总结表彰活动

(二十六)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和实施十周年这一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海域管理宣传活动的高潮。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依法用海、依法管海意识,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十七)总结表彰海域使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效,表彰一批在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百县示范工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基层海域管理部门、技术单位及个人。

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海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针对当前海域使用审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严格实施有关制度,规范海域使用审批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提高海域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建立海域管理督查制度,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九)继续开展海域管理干部培训。配合人事部门,重点开展市县级海洋局长及基层海域管理干部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服务好、执行力强的海域管理干部队伍。

(三十)加强海域管理领域的反腐倡廉。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对用海规划、项目用海的审查报批、论证评审、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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