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8: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制度的实施,在节约集约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管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沿海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根据规划所在海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写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并与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并报送国家海洋局。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审查结论,是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或专题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二、科学规范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编写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在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出台以前,可暂时参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编写)。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该做到以下要求: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评价标准、等级、方法选择得当;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的具体用海项目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累积、复合或叠加环境影响分析完整;对不良海洋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准确、深入、完整;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海洋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相关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等。

三、严谨高效审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省级海洋部门组织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初审时,应吸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或专家参加。为加强衔接、提高效率、简便手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报送国家海洋局后,可与其海域使用论证一并组织专家审查。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审核后形成单独的书面审查结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区域用海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区域用海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适当简化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批准后,其范围内的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仍须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有核准权的海洋部门申报核准。其中与规划拟实施建设项目一致的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结论予以简化,可采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海洋部门对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予以简化办理。

五、切实加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以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执法和监测机构要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实施加强海洋环境执法监管和监测评价,与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有效衔接、同步实施。重点监督和监测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经查实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原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实施查处的机构监督落实。已经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原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本意见的要求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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