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开采海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规定的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进行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严格限制在重点海湾、重点河口区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严格限制在海岸采石、挖砂、取土,防止导致海岸侵蚀。在法律、法规禁止开采海砂的海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海砂开采活动。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按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和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设施的安全。
开采海砂未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海洋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或者达标后离岸排放。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颁布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完善与港口配套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经有关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接收处理。
因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生物资源造成损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
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核准程序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核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2年9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www.hebfzb.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fzbsgy@163.com
3.传真:0311-879048154.
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