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伏季休渔管理又出新规定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渔政处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3:44 

伏季休渔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在广大渔工、渔民坚决支持和配合下,有效保护了海洋生物资源,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今年,农业部在2011年将刺网渔船全部纳入伏休管理的基础上,对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休渔时间进行了调整,我省刺网渔船休渔时间变为6112时至8112时。

政策调整后,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形势更加复杂,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好伏季休渔制度,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伏季休渔管理的几项新的规定:

一是加强渔业辅助船管理,6112-9112时整个休渔期间渔业辅助船不得出海作业。

二是建立船籍港停靠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61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纳不下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可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辖区港口内协调解决。凡未在61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15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三是完善转港审批制度,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确需跨县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

同时,休渔期间,全省将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带头违规、规模性违规、暴力抗法等顶风而上的违规者。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未在规定港口停港或擅自转港未按期整改的、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为使伏休管理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省海洋与渔业厅聘请了60名伏休监督员,并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希望广大渔民群众在自觉遵守伏休的各项规定的同时,对违规渔船和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举报电话:0531-869514440531-8298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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