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新规:属国家机密的资料及成果不得对外提供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6:22 

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问题,6月1日即将施行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明确,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在20日由国家海洋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贯彻宣传会上,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石青峰介绍,我国是世界上遭受海洋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种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超过100亿元。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标、船舶、卫星、飞机、雷达等手段组成的立体化海洋观测网以及统计和数值预报相结合的海洋预报系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受到影响;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此外,随着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说,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事先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遭到破坏,条例明确,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止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为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和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行为的管理,条例规定,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为确保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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