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批复《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环保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4:2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海发[2003]24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府关于“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健康协调的海洋系统”的有关决定,保障和促进山东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为主要编制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协助编制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日通过省政府批复。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国家或沿海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与措施所做出的安排,它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进一步改善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优化海洋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海洋生态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海上山东。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在客观分析研究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山东省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对2008年至2020年有关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海洋生态的保护、恢复和建设、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等做出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规划》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山东省组织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实施,将有力促进我省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科学有序的基础上,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朝着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责编: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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