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
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3〕44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国 务 院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
(二)围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