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2:25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

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344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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