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2:36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问题事关国家根本利益。从我国未来发展全局看,海洋对保障国家安全、缓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拓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海洋事业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发展海洋事业,努力建设海洋强国,着力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是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的海洋事业涵盖海洋资源、环境、生态、经济、权益和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远景展望到2020年。

一、机遇与挑战

我国濒临西北太平洋,大陆岸线长1.8万公里,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岛屿6500多个,内水和领海主权海域面积38万平方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此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还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专属勘探开发区。

“十五”期间,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海洋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涉海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海洋维权执法、信息服务、海洋监测、海洋防灾减灾能力逐步提升,海洋科技支撑作用有所增强,海洋人才队伍有所扩大,参与和处理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年均增长速度为13.6%2005年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18025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9.8%。

“十一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布局将进一步向滨海地区集聚,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加深,国家利益的扩展使海洋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更加突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有序开发海洋资源,着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国力的提高为国家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投入提供了保障;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海洋事业提供更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新技术的应用对海洋事业的支撑作用更为明显;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迫切要求海洋事业提高监测预报、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能力。

但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的能力薄弱,海洋资源开发无序,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依然严峻,公共服务和科技创新能力不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海洋管理工作缺乏统筹,体制性、机制性矛盾依然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应对和解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抓住发展机遇,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统筹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支撑能力,保障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深化海洋综合管理。依据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及极地区域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自然属性,统筹协调涉海管理活动,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

2.坚持权益优先原则,提高安全应对能力。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海洋安全观,以维护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为核心,强化对管辖海域的监管,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以海洋防灾减灾为目标,提高监测、预报、救助和应急处置能力。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近岸海域资源环境以保护为主,逐步向远海拓展,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发展模式。

4.坚持指导服务原则,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以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为手段,强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和调节,促进海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为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实现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拓展海洋公共服务领域;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整合海洋科技发展资源,健全海洋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三)发展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海洋事业发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继续完善。海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模式和海洋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内水和领海海域各类开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资源开发得到有效保障;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管理和海洋维权能力显著提高。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开发趋于适度、有序,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海域使用规范合理,近岸海域污染恶化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重要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监控。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陆源排污口、海上石油平台、海上人工设施等达标排放。

——海洋公益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海洋监测、预报、信息、应急处置和海上救助服务体系基本完善,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风暴潮灾害紧急警报提前6小时发布,海啸灾害紧急警报提前30分钟发布,可移动养殖网箱规避赤潮率达到100%,主要海洋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得到有效监控。

——海洋经济发展向又好又快方向转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以上;海洋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超过50%以上;年均新增涉海就业岗位100万以上;海洋经济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

——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重大海洋技术自主研发实现新突破,科技对海洋管理、海洋经济、防灾减灾和国家安全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50%。海水利用对沿海缺水地区的贡献率达到1624%。海洋科技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加强。

2020年,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民海洋意识普遍增强,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主要海洋产业和海洋科技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海洋权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初步实现数字海洋、生态海洋、安全海洋、和谐海洋,为建设海洋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三、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依法强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矿产资源、港口及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等管理,加大海洋开发利用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使海洋开发利用的规模、强度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一)海域使用管理

制定海域使用总体规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动态管理和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适度调控海域使用方向和规模,强化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建立健全用海预审制度。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督工程,开展重点海区海域使用专项整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海域的开发行为。做好海域管理基础性工作,编制15万重点海域使用状况图,完成10万宗用海海籍台帐汇编。加强军事用海的管理。

(二)海岛开发保护

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统筹海岛的管理、开发、保护与建设。开展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价,基本摸清有居民海岛和重要无居民岛礁环境资源现状和潜力。加快有居民海岛的交通、能源、通讯、居民饮用水、卫生、基础教育、海防等设施建设。实施适合海岛特点的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等示范工程,支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制定并颁布海岛保护目录,建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选划建立海岛特别保护区,开展重点海岛整治和修复。加强国家海岛开发与保护政策研究工作,推进海岛立法及配套法规建设进程。

(三)油气矿产资源管理

加强海洋油气、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探,强化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重点加强海上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依法规范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从严控制海滨砂矿的开采及规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开采行为,坚决制止非法采矿。编制海洋地质勘查规划,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继续开展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与评价工作。

(四)港口资源配置

根据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布局态势和沿海岸线资源状况,优化岸线资源配置,完善交通、渔业、旅游等港口布局,统筹协调各类港口的集疏运。完善国家、省级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在港口密集地区,突破行政区划界限,重点推进港口资源整合。沿海港口深水泊位总数增长57%,总通过能力增长84%。开展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研究。

(五)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依法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巩固和完善伏季休渔制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合理布设人工鱼礁,加强渔业种苗管理,继续开展人工放流;继续实施渔船控制、限额捕捞、渔船减船和报废制度,稳步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程;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海洋渔业现代化进程。重点加强海洋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水养殖基地管理,完善海洋水产品质量检测、检疫和防疫体系。

四、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原则。重点海域以海定陆,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海洋环境监督,加大海洋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加强海洋生态的调查与评价,促进海洋生态自然恢复。

(一)海洋环境监督

统筹协调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工作。加快建立海洋监测、监视、预警系统,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的覆盖率、时效性和反应能力。重点开展对大江大河入海口水质和入海排污口的监控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海洋倾废、船舶活动及港口环境开展跟踪监督,实施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的预报警报。建立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海区关闭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溢油处置和危险品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海洋环境保护。

(二)海洋污染控制和整治

健全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削减污染物入海总量。严格入海排污口监控和审批。加快滨海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控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污染物排放和海洋倾废,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编制并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加快建设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分解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责任制,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工业污染等设施建设,加强入海河流的污染控制。加快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毗邻海域和重点海湾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海洋生态监控与评价

建设全国海洋生态监测网,继续加强18个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逐步增加海洋生态监控区的类型,扩大监控区范围,重点监督生态监控区内的开发活动,建立通报制度。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定期评价,推进黄海、东海和南海大海洋生态系的监测与评估。加强海洋生物物种的研究与保护,控制病毒和病害蔓延,防止外来海洋物种的侵害。

(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海洋景观的保护。重点实施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和修复工程。海洋保护区总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5%,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监测救护网络和海洋生物基因库,开展典型海域水生生物和珍稀濒危物种的繁育与养护。制定海洋生态受损评估标准,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关闭重要生态区的直接排污口。重点开展以预防维护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海洋生态修复。

五、海洋经济的统筹协调

海洋事业要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调控、指导和服务,提高海洋经济增长质量,壮大海洋经济规模,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提高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一)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加强国家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将围填海总量控制作为重要手段,纳入国家年度指令性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园区围填海规模。按照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和环北部湾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统筹协调陆海区域功能定位,进一步构建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推动区域海洋产业集群的形成,促进海洋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海洋产业的调查、分析与动态评估,建立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跟踪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海洋经济规划指导

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涉海行业规划要加强对相关海洋产业发展的指导。对《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开展中期评估,并适时进行滚动式修订,加强对沿海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对我国管辖海域进行分析评价,明确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以及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和政策措施等。适时启动重点区域海洋开发规划,指导沿海地区开发活动,实施动态管理。

(三)海洋循环经济培育引导

制定促进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海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以海洋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为目标,应用和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大力发展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充分利用生物技术,发掘和筛选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水养殖新技术、选育一批海水养殖新品种,建立种苗繁育基地,加速产业化,推动海水养殖业发展;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研究,支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材料、海洋生物酶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加快建设海洋能源、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工程,建立海洋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产业园区。在滨海湿地、三角洲和海岛等特殊海洋生态区,发展高效生态经济。

六、海洋公益服务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化、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标准计量等基础性工作。发展公益事业,完善海洋公益服务体系,扩大海洋公益服务范围,提高海洋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海洋调查与测绘

统筹协调海洋专项调查,编制海洋综合调查规划,推进我国近海海洋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继续开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调查,深化外大陆架海域、重要渔业资源区等综合调查。抓紧补充、修订国家重要海洋基础数据,加快海洋与陆地无缝隙海图、海岛(岛礁)调查与测绘工作,进一步提高基本比例尺海图覆盖率,完善海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内水及领海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海洋观测监测

完善海洋岸基、海基、海床基和天基立体观测监测基础平台,构建海洋立体观测监测网,全面提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海洋水色、海洋动力环境和海洋监视监测系列卫星体系建设,发射海洋二号卫星,提高及时接收、处理和应用海洋相关卫星数据能力。统筹协调各专业观测监测站点,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能力,优化海洋台站布局,增加重点区域观测台站。建立高频地波雷达监测网,建设完善海洋浮标、潜标和水下观测系统,加强海洋常规断面和志愿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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