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 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
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
成 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
成 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
3 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 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紧急警报。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 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 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或海浪紧急警报。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 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 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