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3:31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日期】 19920826

【实施日期】 1992082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

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

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

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

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

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

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

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

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

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

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

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

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

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

,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

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

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

同意。

第七条 所有者在选择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

利用。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

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或报请主管

机关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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