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0214

【实施日期】 19930214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

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

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

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

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

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

构。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

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

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章名】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

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

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

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

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

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

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

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

航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

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

的检验证书。

【章名】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

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

验。

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

相应的检验证书。

【章名】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

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

应的检验证书。

【章名】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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