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新“三定”方案 全面加强海洋环保和减灾工作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5:04 
不久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海洋局新的“三定”方案,与1998年“三定”方案相比,新“三定”方案对国家海洋局的定位更为明确,主要职责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充实。新“三定”方案的获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国家海洋局的高度信任,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国家海洋局新“三定”方案中,海洋环境保护与减灾工作得到高度重视。从机构上来看,新增了1个内设机构——海洋预报减灾司,明确了“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的职责,并新增了“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同时,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方面,新增加了“组织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编制国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方面的新职责,必须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新职责的深刻内涵,同时进一步深化原有职责,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今后将不断深化落实各项职能工作,特别是海洋领域节能减排这一工作,要在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加以考虑。运用好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宏观调控手段,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通过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实现从工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同时,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通过开展总量控制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在海洋环境信息发布方面,新“三定”方案突出了“编制国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内容。为此,各级海洋部门要进一步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科学、及时反映我国全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努力推进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的统一性、一体化,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及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等各级各类海洋环境信息,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环境公报发布制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海洋环保政策、满足公众对海洋环境的知情权发挥积极作用。
新“三定”方案进一步强调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职能,新增加了“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这项职能。为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必须大力增强海洋生态调控工作,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通过海洋生态区划提出不同区域海洋生态主导功能以及生态保护重点和对策。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选划,抓紧在重要海洋生态分布区域建立一批海洋特别保护区。同时,要积极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恢复工作,采取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重要功能的初步恢复。为落实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将着手开展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制订海洋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损害评估标准,针对当前海洋生态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在海洋部门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海洋生态破坏问题。
当前,我国海洋灾害日益频繁,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灾害造成的损害也日益增大。国务院批准新增海洋预报减灾司,体现了国家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视。为全面开展海洋预报减灾工作,切实履行好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要抓紧组织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对该体系日常运行的管理,深化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合理规划海洋观测预报体系的总体布局,形成业务化的海洋环境观测预报保障能力。同时,深化海洋预报精细化产品,向沿海地区提供精细化、小尺度的海洋观测预报产品。制订并实施各级、各类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编制并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和公报,提高全社会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全面推进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对海平面变化及其影响的观测、预测和评估,为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新的海洋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职能,使各级海洋部门肩负起更大的责任,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勇于开拓进取,坚持在发展理念、工作思路、运行机制上有所创新,不断提高执行能力,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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