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强化系统内部沟通交流,2012年,威海市将在市、县两级海洋监测机构实行联系人制度,由各监测机构指定一名联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监测业务的联系与数据上报工作,沟通各级监测机构业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依照规定,县级监测机构联系人于监测任务完成次月10日之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经市监测中心汇总、审核后,统一提报至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逾期不能上报的,联系人负责做出书面说明,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一周内予以复核、反馈。
此外,威海市还将进一步严格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和月报制度,并通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自查、质量保障工作组监督检查,促进监测评价体系整体水平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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