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东营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对“三无”渔船、船证不符渔船、近海捕捞渔船、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分别登记归档。
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经检验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可纳入管理,统一核发特种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边防有关证件,并在指定海域作业,缴纳相应资源费,但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同时必须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要在30日内自行报废,逾期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依法没收。
对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生产的,责令其在自查自纠阶段拆除捕捞设备,补齐有关证件,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要求渔船修造企业制造、改造、修理渔船需向有管辖权的渔船检验机构报告。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实施强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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