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执法中应注意履行告知义务

来源:于瑞华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6:2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履行告知义务是依法执法、有效执法、文明执法非常重要的一环。作为一项法定程序,告知义务应贯穿海洋执法中的各个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结合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海洋执法中,海监执法人员应履行六项告知义务。
一是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身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海洋监察人员调查案件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因此,海监执法人员在海洋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时,首先应做到按规定着装,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身份,并说明来意。
二是告知当事人有对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现场进行核实、修改、变更、进行确认的权利。《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阅核并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海洋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询问笔录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
三是告知当事人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如果执法人员以及听证会的主持人存在与本案有牵连、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地点、期限及法律后果。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包括救济方法在内的各种权利,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机关在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作出海洋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是告知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理由和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行政主体在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的同时,还要向其说明作出该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履行罚款义务的时间、地点、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项行政行为,必须告知其该项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让相对人充分了解有关事项,这样便于当事人及时履行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是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所应履行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此规定,行政主体在决定对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后果,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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