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6:42 
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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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7-01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独特的一部分。中国海监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中国海监执法部门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定。
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时,在海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权限。从海监执法实践来看,加强对海监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就普遍的法律规定而言,设置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立法机关作出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和有弹性的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行政管理对象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程度的区别,法律、法规对各种情况不可能罗列穷尽。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为使海监执法人员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法律、法规必须赋予海监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由于目前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自由裁量权被部分执法人员所曲解误用。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及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管理相对人被迫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执法中,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执法者不能故意偏离立法目的,为罚款而罚款。
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文件的精神和价值目标,符合公认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解释的前后不一致都属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重失当运用。
是否基于正当动机。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故意等强加于管理相对人,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
是否公正、公平。具体表现为相同情况是否平等对待;是否符合责罚相当;是否前后一致。海洋行政机关如果对两个在主要方面相同的海洋违法案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显失公正、公平的。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对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
通过立法加以约束。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空间”。立法者应尽量制定完善、详备的规则,并加强立法解释,从而避免出现太大或不必要的裁量空间,也使执法者便于操作。
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还应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因“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裁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从内部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针对部分地区海监机构行使处罚裁量权随意性较大、裁量缺乏量化标准等问题,中国海监总队于2006年5月3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了海洋行政处罚裁量必须遵循的原则、应履行的程序、监督要求等,对海监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裁量权是一个很好的规范。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海监执法人员,要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滥用自由裁量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海监执法人员,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严格把关,对那些不再适合从事海监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提高海洋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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