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支队对两艘涉韩辽宁籍渔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发布时间:2015-05-20 19:40:31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20111028,两艘假冒山东籍船名号的辽宁籍渔船被中国渔政112和中国渔政37008押回烟台开发区八角渔港后,按照黄渤海区渔政局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要求,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烟台支队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烟台支队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调查工作,对每艘渔船包括主要职务船员在内的5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渔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渔船相关证件进行了调取,复印;对渔船、渔具、渔获物采取了扣押措施,制作了《查封(扣押)通知书》。

经过严格、细致调查,查明两艘辽宁籍渔船于20111017从江苏射阳黄沙港出海,先后于1019-22日在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142133渔区)、韩国专属经济区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存在未到渔港监督机关办理签证私自出港;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未按规定携带船舶证书证件出海,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到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未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到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未办理赴韩专属经济区水域作业相关证件,到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等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鉴于两艘辽宁籍渔船在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期间被韩方查扣时假冒山东籍渔船名号,在国内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经烟台支队领导班子讨论形成了案件初步处理意见。意见报黄渤海区渔政局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批复后,形成案件最终处理意见。对两艘辽宁籍渔船做出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烟台支队已向两艘违规渔船的船主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一步,烟台支队将按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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