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与人行地方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漳州贷款可用“海”作抵押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40 
2008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漳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与金融部门联合出台《暂行办法》意义重大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作为基本的用益物权,在理论上可以用于抵押。但是在实践中要真正实现抵押,还需要金融部门的支持。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文件,各商业银行都必须遵守执行。因此,能够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联合出台文件,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有利于体现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和价值。
漳州市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经历了逐步探索的过程。2004年,漳浦县出台了《漳浦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规定》;2007年,《诏安县关于开办海域使用权和船只所有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方案》《龙海市实施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在这几个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县的支行均给予了大力支持。而文件出台后,截至2007年年底,仅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就累计发放了1.6亿元贷款。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漳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有效盘活海域资源,解决企业和个人在海洋产业发展过程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拓宽金融部门业务渠道,将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分工明确
根据《暂行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各级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材料对抵押人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并负责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
金融机构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一方面作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承担贷款人的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权人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暂行办法》对此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人提出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书面申请进行审查,有权依据相关材料合理确定发放借款数额,有权决定是否认可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
符合条件才能申请抵押贷款
《暂行办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抵押贷款的条件,海域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办抵押贷款必须同时符合4个基本条件:持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其海域使用权归属明确;使用海域符合“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用海类型、用途;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满足抵押权人规定的贷款条件。同时,《暂行办法》对不能抵押的情形也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予以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了抵押贷款的期限。
抵押贷款过程中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根据《暂行办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接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意见书后,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资料,评估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资料将是金融机构衡量是否最终与抵押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缺少相应的技术规范等问题,《暂行办法》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