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强化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保证

来源:李 强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57 
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海洋环境环境质量的污染的现状和趋势,可为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强化海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至关重要。根据国家海洋局《2008年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国海环字[2008] 91号)“关于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精神和《2008年辽宁省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近日,省厅印发了《辽宁省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方案》。《方案》明确了2008年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主要目标和任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测(调查)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全面加强2008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强化现场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及实验室分析测试和数据审核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质量意识,确保2008年海洋环境监测结果准确、科学。
省厅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环保处负责。省海洋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地(市)检测机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的技术培训,解决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对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与评估;编制全省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报告。
《方案》对海洋环境监测的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及数据的质量控制,现场监测和样品采集的质量保证和实验室分析测定的质量保证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海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要加强领导,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制定方案,查找不足,借此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关监测单位要切实做到监测方案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检措施统一。
省厅将对承担2008年省海洋环境监测任务的六个沿海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和监测结果及数据的质量控制检查。计划在6月份对沿海六市开展上半年监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 8月至9月份开展下半年监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省厅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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