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起海域管理行政申诉案结案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海的决心

来源:伍善庆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59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华镇长林西村诉乐清市政府一案作出判决,宣判乐清市人民政府胜诉,乐清市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合法。该案是浙江省首起海域管理机关通过申诉途径胜诉的案件。乐清市人民政府的胜诉,将进一步增强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海的决心,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据悉,乐清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9月27日向乐清市长虹船厂核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2003年3月25日,因长虹船厂地址变更,乐清市人民政府给该厂换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2005年11月15日,长林西村以乐清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集体山林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2006年3月2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合法。宣判后,长林西村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权属争议尚未处理为由,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船厂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违法。对此判决,乐清市人民政府认为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也错误,于 2006年7月5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审。2007年6月1日,乐清市政府的申诉被驳回。之后,乐清市政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行政判决,维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乐清市政府向长虹船厂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合法有效。
该案一波三折,历时3年,近期终于结案,乐清市人民政府胜诉。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乐清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抱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维护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代表市政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最终胜诉,对于推动行政诉讼案件的客观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国家权益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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