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来源: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3-06-20 10:25:13 

《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资金来源、保护和利用将有法可依。渔山列岛是宁波市首个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于20088月由国家海洋局批准成立,认为“渔山列岛地理位置重要,国家领海基点伏虎礁位于其中,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列岛海蚀地貌景观,海洋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显著,建立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利于实行海洋保护与开发并重、保护优先的方针,能有效保护渔山列岛及其周围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科学开发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区总面积为57平方公里,由13个岛41个礁组成,岛礁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列岛海蚀地貌景观以及丰富的岛礁资源使之成为多种海洋生物资源的集居地。

《办法》共分二十八条,从保护区的范围、市县政府各部门职能、资金来源、分区管理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入、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开发活动的授权、从事旅游活动的各种门槛等都做了规定,并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等相关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明确了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来源,一是由宁波市和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海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管理活动;二是保护区内的海洋资源在实现保护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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