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强调加强对赴印尼海域作业渔船管理

来源:海域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8:43 
为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中印尼渔业合作健康发展,4月3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赴印尼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伪造船名从事渔业活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按《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LZOO7 〕4 号)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出境、伪造船名号等违法行为。对擅自非法派出渔船以及屡次发生涉外事件、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再批准其远洋渔业项目,对无视国家法律违法操作,引发重大涉外事件的有关企业和船东,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二、请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印尼海域生产渔船进行全面清理,召回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渔船并对违规企业、船东进行处理。所有项目已结束仍滞留在印尼海域作业的渔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返回国内。同时,会同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严格渔船、船员进出境管理,防止渔船违规擅自出境生产。今年暂停审批跨省代理渔船赴印尼海域生产。三、经批准在印尼海域生产的企业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理方案,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自救培训;同时对在印尼海域生产渔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按要求配置或更新救生设备和安全器材。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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