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污损害赔偿问题香港会谈备忘录
与会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王诗成 副厅长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处 谢恩年 副处长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许光玉 主任律师
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 Capt.Stephen M.C. Luk
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 Capt. Kai
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 David Zhang
会谈背景简介:
2004年7月8日,韩国籍 “西汉银河”号商船与中国籍“金赣6”轮在渤海海域发生碰撞,“金赣6”轮沉没并发生燃油泄漏,造成渤海局部海域污染,海洋生态遭到破坏,渔业资源遭受损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污染责任方提出索赔。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由立案到起诉,从青岛海事法院到大连海事法院,从国内各船东到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下称“互保协会”),经过多次艰苦卓绝的谈判,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障了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尽管本案已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总结。应互保协会的邀请,王诗成副厅长、谢恩年副处长及许光玉律师(下称“中方”)前往香港与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驻香港公司(下称“互保协会”)进行了会谈。
会谈结果:
经过友好讨论,与会者就下列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1、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互保协会认为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不应列入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理由是中长期损失多是理论计算损失,而不是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民法中赔偿直接及确实损失的原则。但中方认为,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因是:海洋污染的损害是重大和长期的,赔偿中长期损失符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也满足侵权损害恢复原状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法律原则;其次,赔偿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符合“CLC1992”公约的规定。
2、关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和认定的问题。虽然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规定赔偿额不应低于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但该现行的计算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反映具体个案中的渔业资源损失的受损程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不合理性。与会方均认为,更科学的做法应是以现场调查和天然渔业资源动态监测资料为依据,加强追踪调查制度,以证据为立足点,对具体污染海域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做出更客观的评估。
3、关于证据问题。与会方均同意证据是决定一个案件是否客观公正的关键所在,对于油污案件来说更是如此,证据直接决定着案件最终能否成功索赔及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于油污案件的特殊性,取证不易,加上油性容易风化和挥发,因此及时性成为取证的首要要求。否则,若事后取证,将难以证明污染事实及污染程度,从而失去客观性及应有的证明力。其次,应确保证据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保证有关专家和鉴定人员的合法资质,还要保证取证过程、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才能充分证明结论的真实客观合法性,方能作为索赔依据。因此,不仅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还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再次,中方提出,若想充分全面地取证、促成案件的及时解决,不仅要从法律上寻找突破口,有关的政府部门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职权,以保障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充分获得赔偿。
4、鉴于共有、共生资源损失尤其是中长期资源损失客观应赔性、如何补偿救济和赔偿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外方与中方分歧较大。因此与会方均同意今后应加强对渔业中长期资源损失课题的研究,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代表表示今后将从科学角度出发,重视日常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深化总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加强科研,转化为理论成果。这样在发生事故渉诉时,才能形成强有力的证据,令渔业污染责任方信服,让法院采纳,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
5、关于油污责任主体问题。与会方均同意应由相撞船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碰撞双方的行为与油污损害的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做并不影响两船舶之间按碰撞责任比例分摊和追偿关系。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也符合CLC公约的立法精神。由此出发,责任船东及其互保协会的赔偿方式便不应局限于“谁漏油谁先赔”的做法,因谁先赔偿并不影响碰撞船舶之间的责任比例和先赔偿方向对方的追偿。
6、关于非CLC公约调整的船舶能否就油污损害享受责任限制的问题。此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中方认为,《海商法》第207条并没有对油污损害作出责任限制的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互保协会则认为船舶油污染损害索赔属于《海商法》第207条第3项规定,《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责任人有权就油污损害申请责任限制。
7、关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互保协会认为“CLC1969”和“CLC1992”可以适用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因国际公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且国际公约优先适用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普遍原则,不要求局限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方认为,“CLC1969”和“CLC1992”不适用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因上述公约仅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而国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在适用国内法时,由于《海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调整海洋环境污染和海上运输关系的特别法律,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
8、关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问题。尽管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是在全世界13个船东互保协会集团中,至今没有中国的席位。鉴于中国法律不够健全,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不够丰富、一案两判并非个别现象;而英国是传统的海洋强国,海商海运历史长达百余年,有成熟完善的立法体制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实力雄厚、运作正规,以互保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至今有150之久,有丰富的理赔经验。为了减小中外方之间在法律理解与适用、运作模式上的分歧和差异,促成今后同类案件涉外油污案件的顺利解决,与会方同意应继续保持并逐步深化沟通了解与合作。
中方提出,除了对外加强与外国专家学者的沟通交流以外,对内还要注重与立法部门、法院、行政机关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互相反馈,通过实际案例提出问题、反映现实需要,推动立法的科学发展、提高执法用法水平,继而通过成熟完善的法律及高超的司法水平促成具体案件公平、合理、高效的解决,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过程。互保协会表示,2007年还将再次邀请山东代表和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派员到该协会就有关涉外油污案例的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沟通磋商。
成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代表签名:王诗成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签名:许光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香港
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