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为渤海漏油事件“鼓”与“呼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自6月4日,康菲公司渤海漏油事件发生以来,举国关注,笔者也就此事件曾先后撰写了《“板子”要打在康菲的痛处才有效》、《渤海漏油 问责不能总是打“哑炮”》、《康菲漏油事件,就有这么难吗?》、《人大可以为“康菲渤海漏油事件”做点什么?》、《康菲渤海漏油事件 全国人大不应再沉默》等评论文章,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只是尽到了一点作为一名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面对哭泣的渤海,面对傲慢的康菲,面对麻木的政府责任部门,面对漠视的人大,笔者要再次为渤海漏油事件“鼓”与“呼”。
有人认为,在渤海漏油事件处置上,全国人大不宜过早介入。为时还过早吗?英国北海漏油事故,从8月10日发现漏油开始,10天时间,事故中造成漏油的阀门8月19日就被关闭。而我们呢?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开展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22日C平台附近有油花溢出,最少每分钟5个,最多每分钟85个,当日溢油量约为2.386升。止今天9月24日,康菲渤海漏油事件已发生113天了,公众一直在期盼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会尽快处理好这个事件,而我们一直在失望。人家能做到的事情,我们为何做不到?我们整天在提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难道就是这样体现的?公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政府及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反应不够积极、措施不够得力甚至消极,他们原本有义务对公众的合理期待作出积极回应、作出更好的处理。油还在漏,染还在污,渤海还在泣,我们就这样一直等待下去吗?不,一定不。在事实证明那只是善良愿望的情况下,再也不能允许政府及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不作为了,只有依靠全国人大来实施监督。全国人大不仅要说话,而且应尽早站出来说话。全国人大背负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背负着全国人民的重托,要依法监督和督促政府及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作出处理,“给民众、给环境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
有人认为,对渤海漏油事件不宜轻易启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根本提不到重大事项决定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笔者认为,所谓“重大事项”就是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所谓“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有内海性质的渤海的自我生态修复能力很差,渤海遭到的石油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是短时期无法恢复的,污染对环渤海的依赖海洋生存的渔业部门和渔民所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海洋生态遭受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甚至有人认为康菲渤海漏油平台给国家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有关专家指出,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相比,虽然漏油总量仅有其1/10左右,但渤海的面积只有墨西哥湾的1/20,而且封闭程度要比墨西哥湾大得多,计算出的油污染负荷量要比墨西哥湾漏油高出1倍多,所造成污染强度将远超过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在对待康菲渤海漏油事件处理上,全国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完全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既没有“越位”,更没有“错位”。如果任由事件拖延下去,那才恰恰是人大的“缺位”。
有人认为,对于渤海漏油事件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应当在事件处理基本结束之后进行问责。笔者认为,对于渤海漏油事件来说,作为监管方,中海油、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责任部门确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说,正是由于它们的监管不力,在某种程度上助涨了康菲公司的嚣张气焰,使康菲公司对溢油事件的处理一拖再拖。全国人大有理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渤海漏油事件中环保部、国家海洋局、中海油等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对违规、失职及渎职者,“先免后究”。免职后进行追究,凡追究出违规违纪问题的,不再任命相应级别的职务或降职安排,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如果追究没有任何问题,予以重新任命相应级别职务,对工作政绩突出的,还可以给予提拔重用。坚决不能让“混日子”的干部坏了我们的渤海,损了我们群众的利益,损了我们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