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执行预案

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20 20:12:37 

一、总则
(一)目的
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快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
以海洋环境监测为基础,以科技支撑为手段,提高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能力,通过对海洋灾害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3、密切协作,信息共享
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3、北海分局《北海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执行预案》;
4、《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
(一)组织体系
河北省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应急工作值班室(以下简称“应急值班室”)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处置评估组”)。
(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组 长:省海洋局局长
副组长:省海洋局海环处处长
成 员:省海洋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海域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宣传中心主任、省海监总队总队长、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海洋局主管局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批复应急办公室提出的启动和终止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建议;研究海洋灾害的抢险救灾办法;
2、负责监督指导应急执行预案的实施;
3、审核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评估报告;
4、负责联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及沿海各市的防灾减灾工作。
(三)办公室组员及主要职责
主 任:省海洋局海环处处长
副主任: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总队长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成 员:省海洋局海环处副处长、省海监总队副总队长与各市支队长、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海洋局海域科科长、监测站长、沿海县(市、区)海洋局主管局长与科长。
主要职责:
1、负责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汇总,组织专家研究海洋灾害致灾情况和的发展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时灾害信息和启动、终止执行预案建议。
2、组织汇总、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办公室(省海洋局地环处):
值班及传真电话:0311-83017986(工作日值班)
83051615,83059774(传真)
0311-83992468(夜间及节暇日值班及传真)
E-mail:dhc7861@sina.com
(四)应急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业务科
组长: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主任
副组长: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业务科科长
成 员:省海洋预报台预报室主任、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
主要职责:
负责对海洋灾害致灾情况和的发展动态预测;负责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五)应急值班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值班室设在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室
主 任: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业务科科长
副主任: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室主任
成 员: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海洋环境监测站站长
主要职责:
1、负责海洋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2、负责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制作、发布和相关的业务咨询;
3、负责应急数据的采集及传输渠道的畅通;
4、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值班电话:0335-3413189(工作日)
0335-3404383(夜间和节暇日)
传真:0335-3413189,3414040
E-mail:hylijianqhd@163.com
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通讯表见附录7
(六)处置评估组组成及职责
由沿海市海洋、渔业、海事、港航等有关涉海部门组成,沿海三市海洋局主管局长担任评估组组长。
主要职责:
1、了解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实施和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2、进行灾害现场调查和评估;
3、编拟海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
秦皇岛市海洋局:
值班及传真电话:0335-3655506(工作日)
0335-3651609(夜间及节暇日)
3655506,3635992(传真)
E-mail:shghyzjl@126.com
唐山市海洋局:
值班及传真电话:0315-5266928,5266758(工作日)
0315-5266677(夜间及节暇日)
E-mail:tshyhjjc@163.com
沧州市海洋局:
值班及传真电话:0317-2033047,3568897,5766895(工作日)
0317-2028409(夜间及节暇日)
E-mail:czhyjc2005@126.com
三.预警与预防机制
(一)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秦皇岛警戒潮位为220米,京唐港警戒潮位为290米,曹妃甸警戒潮位为380米,沧州警戒潮位为480米。
(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Ⅰ级预警报(红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Ⅰ级紧急预警报。
(2)海浪Ⅱ级预警报(橙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Ⅱ级警报或紧急预警报。
(3)海浪Ⅲ级警报(黄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Ⅲ级警报。
(4)海浪Ⅳ级警报(蓝色)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Ⅳ级预报。
3、海啸预警报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预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预警报。
(2)海啸Ⅱ级预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预警报。
(3)海啸Ⅲ级预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预警报。
(4)海啸Ⅳ级预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预警报。
4、海冰预警报启动标准
当我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预警报。
(二)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1、风暴潮、海浪、海冰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区预报中心、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和京唐港、曹妃甸、黄骅、秦皇岛环境监测(台)站组成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实时监测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报。
传输程序:京唐港、曹妃甸、黄骅、秦皇岛环境监测(台)站监测到数据和资料传输到所在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同时传输到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由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区海洋预报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经会商、分析后通报北海分局、省海洋局和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
2、海啸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河北省海洋监测中心(预报台)通过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区预报中心获取国土资源部、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加以整理研究,判断我省沿海地区可能发生海啸的概略时间,及时发布预警报。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响应程序
1、灾害预警报的发布
河北海洋预报台根据监测资料,或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报经会商分析后,预计将达到:
风暴潮、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
海浪:I级(红色)、II级(橙色);
海冰警报时,经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报(见附录1),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后立即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北海分局应急办和省海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通报省安监局、唐山、沧州、秦皇岛三市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上报三市政府应急办,同时通报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由政府逐级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2、灾害应急通报的发布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编制《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通报》(见附录3),经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北海分局应急办和省海洋灾害领导小组,抄送省安监局和唐山、沧州、秦皇岛三市政府应急办及海洋局。
3、灾害应急执行预案的响应程序(见下图)。
北海区预报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应急
办公室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预报台)
应急专家组
省海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省政府应急办
应急领导小组
国家海洋局应急办
北海分局应急办
省安监局
沿海县(市、区)海洋局
沿海三市政府应急办
沿海市级海洋局
图 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图
应急办公室在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区预报中心和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发布的预警报后,及时召开专家组会议听取意见。需要启动应急执行预案时,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填写《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指令》(见附录2),建议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经批复后及时上报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北海分局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同时通报省安监局和唐山、沧州、秦皇岛三市海洋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报三市政府应急办,同时通知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启动应急执行预案
4、灾害警报的解除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区预报中心的灾害预警报解除信息或者根据监测数据,经研究认为可以解除预警报时,由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报解除通报(见附录4),报应急办公室。
5、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办公室在收到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发布的灾害预警报解除通报后,填写《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终止指令》(见附录5),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宣布结束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办公室将终止指令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北海分局应急办,同时通报省安监局、唐山、沧州、秦皇岛三市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报三市政府应急办,同时通知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
6、灾害情况的收集和上报
唐山、沧州、秦皇岛三市海洋局及沿海有关县(市、区)海洋局在接到灾害预警报后,应加强灾害损失的收集工作。在灾情发生时,沿海三市海洋局每日16时前,将辖区域内的灾害损失基本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汇总后,逐日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
海洋灾害结束后,沿海三市海洋局在7日内将辖区海洋灾害损失的具体情况报应急办公室。
(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应急观测资料获取与传输
1、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在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向沿海各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提出传送与本次灾害过程有关的应急观测资料的要求。资料内容主要有:逐时或每五分钟潮位资料,逐时海浪资料,逐时或每十分钟风资料;近期及最新海冰观测资料。需求资料通知应注明所需资料起止时间、资料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资料传输手段。传真通知需有签发人签字。
2、各海洋监测站在接到应急需求资料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提供资料,应急资料应在30分钟内发出。遇有设备故障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采用人工观测,将情况上报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并电话通知资料需求部门。
3、各海洋监测站站长及主要业务领导是灾害应急期间应急资料发送的第一责任人。任何部门、个人在灾害应急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迟向预报部门发送应急资料。
4、各海洋环境监测站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VSAT等方式将观测信息传送到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由省海洋环境监测 中心(预报台)传输至北海区预报中心,如果需要可直接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5、在灾害应急期间所有值班人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单位见附录6。
五.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结束后,处置评估组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0日内编拟完成海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应急办公室。通过应急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海洋灾害领导小组、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1、各预警接收单位和海洋环境监测站应配备海洋灾害应急信息传输专用计算机和传真机。应急监测资料通过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计算机应与自动观测系统通信机联网,传真机应始终设置在自动接收状态
2、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响应人员的手机应处于开机状态。
3、各预警接收单位在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后,第一时间通知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
4、数据通讯网络、传真等信息传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5、各预警接收单位和海洋环境监测站,如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应急办公室。
6、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传播,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对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全省性海洋灾害的应急执行预案启动演习。
七.附则
(一)名词解释
1、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2、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是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4、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下列情况对应急执行预案进行修订:
1、应急响应程序实施过程出现具体问题;
2、上级有关部门发布、修改或修订与应急有关的新法规和政策;
3、机构及通讯方式变化。
(三)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发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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