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认真部署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
2008年是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七年,长江江苏段禁渔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为切实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了《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长江禁渔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要强化督查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的稳定。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对水上、港口、市场等地方的全方位监控。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力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要继续开通禁渔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每起举报都要认真核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和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聘请禁渔监督员和协管员,做到专管和群管相结合。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努力创造良好禁渔环境。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深入渔区、码头、渔船和水产品交易市场,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切实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渔业、服务渔民意识,在禁渔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适时开展不同地区间的交叉执法,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要加大资源增殖养护力度,促进渔民增收和生态修复。各地要在总结前几年增殖放流经验基础上,加强科学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年度增殖放流方案,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增殖规模,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放流科学论证、放流现场监督、放流效果评估等制度,既达到资源增殖的目的,又确保生态安全,使广大渔民群众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同时,要做好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价工作,为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五是关心帮助渔民,增进渔区社会和谐。要千方百计拓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门路和就业渠道,加强渔民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切实提高渔民的转产就业的能力。各地要将渔船柴油补贴等惠民政策和渔船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中央对渔业和渔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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