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付费" 海南省将收缴污水垃圾处理费

来源:邓建华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0:34 

记者从海南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上了解到,海南省准备2008年内在全省县城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地区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2008年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海南省拟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海口、三亚市城镇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1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0.80元/立方米的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对于低收入群体,市县政府将采取优惠政策或给予补贴。

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方面,海南省拟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省县城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地区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市县从2009年开始逐步向乡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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