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制度缺失严重致水域污染事件频发
2011年7月1日,我国渔业法整整实施25周年。当我们乐见于在渔业法律制度保障下、我国渔业走过了快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种种“短板”也凸显出来。
专家指出,渔业法配套法规不完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重要制度不完善。
在近期召开的渔业法实施25周年座谈会上,有关专家、学者及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列举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的渔业基本制度,就包括了捕捞准入制度、捕捞统计制度、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涉外渔政合作执法机制等。而渔业权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渔港管理制度、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重要制度又亟待完善。
渔业法修改两次细则25年未改
记者了解到,1987年实施的渔业法,经过了2000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后,有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规定已经较为明确。但《渔业法实施细则》却至今未根据修改后的渔业法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这导致了法律执行效力的尴尬:
一方面修改后的渔业法的一些条款因过于原则被“束之高阁”而缺乏执行性,另一方面现行的1987年的老旧实施细则中一些与渔业法相冲突的规定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多位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渔业法确定了一些需要专门制定实施办法的重大管理制度,如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等,但至今没有所谓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些现实中已实施多年的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仍缺乏立法予以规范,比如重要的渔船削减措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资源增殖养护措施均已实施多年,但仍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具体规范。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的杜华忠支队长举例说,现在的捕捞许可证登载的内容和伏季休渔制度都已经规定到渔业作业方式,但渔业法和《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却对作业方式未进行规范。这导致现实中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行为无法适用法律。
类似的例子杜华忠一口气举出一大串。在他看来,“缺位、冲突、陈旧”,再加上一个“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不一”,是当前我国渔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渔民养殖水域滩涂补偿需完善
在渔业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中,渔业权制度可谓“重中之重”。多年研究中外渔业法律制度的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黄硕琳表示,在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管理中,引入物权管理概念是目前许多国家的渔业政策和渔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取向之一。
2011年7月1日,我国渔业法整整实施25周年。当我们乐见于在渔业法律制度保障下、我国渔业走过了快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种种“短板”也凸显出来。
专家指出,渔业法配套法规不完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重要制度不完善。
在近期召开的渔业法实施25周年座谈会上,有关专家、学者及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列举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的渔业基本制度,就包括了捕捞准入制度、捕捞统计制度、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涉外渔政合作执法机制等。而渔业权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渔港管理制度、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重要制度又亟待完善。
渔业法修改两次细则25年未改
记者了解到,1987年实施的渔业法,经过了2000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后,有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规定已经较为明确。但《渔业法实施细则》却至今未根据修改后的渔业法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这导致了法律执行效力的尴尬:
一方面修改后的渔业法的一些条款因过于原则被“束之高阁”而缺乏执行性,另一方面现行的1987年的老旧实施细则中一些与渔业法相冲突的规定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多位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渔业法确定了一些需要专门制定实施办法的重大管理制度,如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等,但至今没有所谓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些现实中已实施多年的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仍缺乏立法予以规范,比如重要的渔船削减措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资源增殖养护措施均已实施多年,但仍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具体规范。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的杜华忠支队长举例说,现在的捕捞许可证登载的内容和伏季休渔制度都已经规定到渔业作业方式,但渔业法和《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却对作业方式未进行规范。这导致现实中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行为无法适用法律。
类似的例子杜华忠一口气举出一大串。在他看来,“缺位、冲突、陈旧”,再加上一个“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不一”,是当前我国渔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渔民养殖水域滩涂补偿需完善
在渔业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中,渔业权制度可谓“重中之重”。多年研究中外渔业法律制度的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黄硕琳表示,在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管理中,引入物权管理概念是目前许多国家的渔业政策和渔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取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