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验收和专项执法工作检查的通知》,从2008年1月~6月全面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验收和专项执法工作检查。首次全国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进入最后的检查验收阶段,计划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检查验收工作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组织、异地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和先省内自查、再国家海洋局抽查的步骤全面开展。省内自查将分两阶段进行,2008年2月底之前完成示范县自查工作,5月底之前完成非示范县自查工作。国家海洋局将在各省上报的自查合格的县(市、区)中按3∶1的比例随机抽取一些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由各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且将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采取末位淘汰制,抽查时间为2008年3月~6月。
本次检查验收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宣传部署、全面普查、依法登记、专项执法等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养殖用海宗数等数据成果、养殖用海现状等图件成果、养殖用海数据库成果、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报告和专项执法工作报告文字成果等各项成果的汇总情况。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验收工作时间表。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全面,各级检查验收工作组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核对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海域使用权登记原始资料、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养殖用海违法案件卷宗等档案资料,如有必要应举行座谈会,或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走访,并客观、准确地给予评价,按期、保质完成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快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加大养殖用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在2007年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海域使用权确权发证和登记及专项执法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为转入检查验收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检查验收工作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组织、异地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和先省内自查、再国家海洋局抽查的步骤全面开展。省内自查将分两阶段进行,2008年2月底之前完成示范县自查工作,5月底之前完成非示范县自查工作。国家海洋局将在各省上报的自查合格的县(市、区)中按3∶1的比例随机抽取一些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由各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且将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采取末位淘汰制,抽查时间为2008年3月~6月。
本次检查验收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宣传部署、全面普查、依法登记、专项执法等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养殖用海宗数等数据成果、养殖用海现状等图件成果、养殖用海数据库成果、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报告和专项执法工作报告文字成果等各项成果的汇总情况。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验收工作时间表。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全面,各级检查验收工作组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核对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海域使用权登记原始资料、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养殖用海违法案件卷宗等档案资料,如有必要应举行座谈会,或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走访,并客观、准确地给予评价,按期、保质完成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快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加大养殖用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在2007年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海域使用权确权发证和登记及专项执法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为转入检查验收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