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意义重大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编

来源: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编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2:34 
日前,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来自国家海洋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单位的80余位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科学发展观与海域物权制度”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又深入的探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海域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就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意义、条款理解、实施成效、修订完善等问题达成了共识。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对于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推进海域物权制度的贯彻实施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现将研讨会部分专家及代表(名单附后)的精彩发言整理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一、《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姚红:海域作为蓝色国土,与黄色国土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和价值,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将海域使用权确定为物权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创新,有利于保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实现科学合理开发海域具有深远的意义。
王家福:《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对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利用秩序的维护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一定会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王利明:《物权法》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说是对海域物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完善。这有助于维护海域利用秩序,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强化海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也有利于明确权利的归属,解决权利的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在《物权法》里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为海域使用权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制度的空间。也就是说,如果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
郭明瑞:《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是从管理的角度来规定海域使用权,《物权法》则从保护财产权、保护私权的角度来规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使用权确认为用益物权,纳入民法体系,使海域物权制度有了基本法的依据。
二、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3条规定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只是一种资质性权利。
王家福:我们现在面临一个问题,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也受《物权法》的保护。那么使用海域、滩涂进行养殖和捕捞,是否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我们在修改《渔业法》、制定《海域法》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考虑把海域使用权作为一个物权来看待,把渔业部门发放养殖证当成行政许可,性质是资格许可,主要内容包括渔业养殖用的饲料是否卫生,养殖技术是否合乎规范等。
尹田:《物权法》第122条把海域使用权专门列了一条予以规定,第123条又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单独做了另外一个条文。这表明虽然承认海域使用权和准物权都是用益物权类型,但并不认为这两类权利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和特征。海域使用权是一个典型的用益物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尽管规定在用益物权里,但还是准物权。
现在我们有个任务,就是必须针对物权立法的最终安排来采用法律注释的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通过对立法的解释和充分利用现行法提供的立法资源,为海域权利理论的科学化、海域权利规则的体系化和海域行政管理规则法律制度的有效建立和实行提供坚实的基础。所以我们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能继续用传统的渔业权的理论去论证。第122条和第123条表面上似乎存在冲突,我们就应当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法律解释方法有很多种,首先是文义解释。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而123条规定,使用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有三种含义,一是实体性权利,如物权、债权,二是程序性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还有就是资质性权利,如代理权、代表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可以被解释为资质性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第二是体系解释,每个条文有他的位置,把渔业权包括其他准物权解释为一种资质性权利,两种权利不一样就不会冲突了。第三是根据法义解释的方法,两种权利发展的线索,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思路,那就是渔业权实际上应当是逐步的被承认为、被归类为资质性权利。第四是目的解释,我们不能首先假定《物权法》的立法者犯了错误,他们有意识的把两个条文相互冲突,我们要假定是不冲突的。我们把渔业权解释为资质性权利,符合法律的目的。
郭明瑞: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和海域使用权是什么关系?我认为养殖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而属于营业上的权利。没有海域使用权,不能用海域进行养殖。至于说捕捞,根本不属于物权,也没有利用一定的水面来进行捕捞的权利。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各类用海者特别是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成为渔民的“护身符”和“聚宝盆”。
税兵:从投鱼苗到产出,投入的资金和精力巨大,任何外力的破坏都会给渔民带来毁灭性的影响。渔民虽然有“祖宗海”的观念,但是也希望自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通过对渔业养殖的调查表明,在海域物权的制度实践当中,渔民们对排他性权利的诉求终究会消减掉传统观念的抗拒。由于海域使用权制度通过用益物权的确认、行使和保障,使得用海者能够享有排他性支配海域的权利,构成了和谐用海的权利基础。
宋继宝:海域物权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对海域使用权人特别是对渔民来讲,海域使用权是“护身符”,也是“聚宝盆”。
海域使用权作为渔民的“护身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渔业水域不能随意占用,用海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经过科学论证依法审批。今年,我省就否决了5宗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用海项目,保护200多公顷渔业用海面积没有被占用。二是山东省规定专业渔民可享受一定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三是对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渔业用海,如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要依法对渔民进行补偿。这两年用于渔业用海的补偿金额也有几个亿。
海域使用权作为渔民的“聚宝盆”,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一样得到了渔民的珍视和社会各界的认可。目前,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仅成为用海者权益的保障,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固有的各种特性也得到了较好的体现。由于渔民从事海上养殖存在风险,过去很难贷到款。近几年来,山东海洋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仅荣成、莱州、长岛3 个县、市,贷款总额就达13亿多元。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机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行、农行、工行等。海域使用权证书在盘活资产、解决渔民生产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随着海域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确定和地位的提高,山东一些上市公司都把海域使用权作为增资扩股的重要依据。
赵钧: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工作中,我们注意保护渔民的利益,将养殖海域优先确权给专业渔民,同时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海域使用金,只要是专业渔民,基本没有土地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以捕捞为生的,如果从事到这个行业上来,我们就减免50亩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
四、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抵押、期满后的处理等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海域物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王家福:海域物权在《物权法》的规定很短,海域物权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想将来在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时候还可以在这方面努力,让它更加完整,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通情况,是否能抵押,都进行具体的规定,以便登记。
我们说21世纪是海洋世纪,对海洋的关注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陆地资源越来越少了,海洋资源的开发有很大的空间。我们现在说海域使用权只是在领海中,派生出一个用益物权,这好像和《物权法》是融合的。但是我们还有很大的专属经济区可以管,现在没有全部的主权,只有资源的主权权利。我们作为研究民法的学者,要研究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才能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海洋本身由一个机关统一管理很重要。我们现在设立了国家海洋局,恐怕将来要把这个机构更加重视起来,给它更多的资源、更多的条件,让它在这方面更好地开展工作。
王利明:近代以来,所有产生世界影响的大国可以说都是海洋强国,都非常重视对蓝色国土的开发和利用。我们国家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我们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在法律上完善海域物权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海域使用权只是海域物权体系中比较重要的类型,要建构完善的海域物权体系,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之上所设立的抵押权等等这些权利进行研究,特别是还需要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和相关权利之间关系的研究。
刘保玉:随着《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海域法》中应该建立和完善几个制度: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没有海域价值评估制度,就不能科学评估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究竟蕴含多大的利益,不能真正体现海域的商业价值。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海域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制度。
于青松:《物权法》实施以后,海域物权制度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我们目前要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包括大家提到的登记、转让、抵押等等。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在沿海都有实践。希望专家多分析、多研究这些问题。这样的研讨会我们还要开,在人大法学院这个平台上,立法机关、法律工作者还有海域管理和执法机关在一起,对一些问题可以达成共识。需要完善的地方希望专家学者们多写文章,多沟通。
本组稿件由张志华 阳妍 韩爱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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