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渤海区6月1日进入休渔期 渔船靠岸封闭管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0:59:47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2011年伏季休渔期即将来临,自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渤海和黄海海域将进入休渔期,所有渔船将靠岸封闭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知》,今年农业部对伏休政策进行了调整,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将纳入海洋伏季休渔范围。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伏休政策,今年伏休有关规定如下: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到时候除了钓具作业外,禁止其它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2、渤海毛虾禁渔期是
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4、在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此外,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有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资源状况确定。另据了解,由于“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通知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休渔期间不准出海生产。各级渔业、公安边防、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休渔期间海上、港口及市场监管工作;各地要利用伏季休渔在有利时机,根据省里制定在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增殖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养护效果。
据悉,从1995年开始,我国在渤海、黄海海域一带实行休渔,对于恢复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知》,今年农业部对伏休政策进行了调整,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将纳入海洋伏季休渔范围。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伏休政策,今年伏休有关规定如下: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到时候除了钓具作业外,禁止其它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2、渤海毛虾禁渔期是
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4、在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此外,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有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资源状况确定。另据了解,由于“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通知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休渔期间不准出海生产。各级渔业、公安边防、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休渔期间海上、港口及市场监管工作;各地要利用伏季休渔在有利时机,根据省里制定在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增殖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养护效果。
据悉,从1995年开始,我国在渤海、黄海海域一带实行休渔,对于恢复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