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01:47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56,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了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范畴,规定了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规范了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部分省市出台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政策规定,但是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并出台海域和海岛综合性的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规定,尚属首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积极推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是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对于拓展金融服务空间、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我省海洋经济实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驻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工作措施,拓展业务范围,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意见》对于加强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建设做出了部署安排。

一是要建立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公示系统。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建设,尽快制定贷款登记办法,明确抵押登记程序,提高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同时,要加快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信息查询和公示系统,完善抵押登记档案,为公众查询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情况提供方便。

二是要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在国家建立有关价值评估标准之前,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由抵押权人自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主要是土地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参考相邻或相近陆地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依据。同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金融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培训机制,对省内有意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培训,并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合作。

三是要加快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平台,大力培育相关交易中介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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