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定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新规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9:42 

日期:2006-02-19
按用量缴处理费 停缴排污费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征缴污水处理费,同时停缴污水排污费。

办法规定,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户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办法还规定,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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