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记者从今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的学习贯彻《天津市旅游条例》报告会上获悉,《天津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6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公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条例》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下发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旅游法规。
《条例》是天津旅游业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天津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条例》既是一部政府对旅游的促进法,也是一部对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法,同时还是一部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法。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名人故居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在不影响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有组织地向游客开放。组织游客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开放上述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旅游经营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发生“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和旅行社约定。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此外,《条例》还鼓励旅游经营企业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多项专项旅游,以促进本市旅游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