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示范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陈云清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5:53 

2003年,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的意见》。经过几年的执法实践,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笔者以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执法示范工作应该在丰富内涵、拓展外延方面多下功夫,具体有以下几点思考:

队伍建设是发挥示范作用的基础

几年来,沿海各市、县相继设立了海监机构,配备了专职的海监执法人员,中国海监系统三大海区、四级网络的格局已经形成。下一步,要把队伍建设作为今后执法示范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因为,工作能否做好决定性因素在人,各级海监机构要严把人员入门关,逐步建立淘汰机制;要狠抓基层党建和海监文化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形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海监队伍的准军事化管理要有具体的目标、措施,不能泛泛而谈。新一轮机构改革即将展开,中国海监队伍建设也要未雨绸缪,可以单独设立海监机构的地区要尽可能单独设立;有条件升格的海监机构要尽可能升格。队伍建设一定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能力建设是发挥示范作用的前提

设置了机构、配备了人员以后,缺乏执法实践所必需的设备、装备,海监执法工作将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能力建设是能否很好地发挥示范作用的前提。国家和地方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海监执法装备。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航空遥感、环境监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能力建设要有超前意识,走科技强队之路;能力建设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形式主义;装备投入要经过调研论证,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海监机构要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升在政府和主管部门心目中的地位,争取管理相对人的信任与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制度建设是发挥示范作用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能否发挥示范作用的保障。近年来,中国海监队伍的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相继制定了《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海洋行政执法示范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海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下阶段,海监执法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示范工作规划;二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模范示范支队的评选宁缺毋滥,要真正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三要制定便于执行、便于监督的海监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实践是展示示范作用的关键

执法实践是展示示范风采、检验示范成果、丰富示范内涵的惟一标准。各级海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洋局以及中国海监总队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开展海监执法实践。如果我国各级海监机构都能深入调查摸底、明确责任和目标、细化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就一定能开创海监执法和执法示范工作的新局面。

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海监机构要正确处理日常执法与专项执法的关系,要以日常执法推动专项执法,以专项执法提升日常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省、市、县既要各有侧重,又要整体联动;一定要牢固树立海监执法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执法示范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应该贯穿于“海盾”行动、养殖用海专项执法行动、日常执法的全过程。各级海监机构要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以能力建设为突破、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执法实践为核心,铸造“蓝色盾牌”,向中国海监队伍成立10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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