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填海管理应做好四个统筹

——以江苏省南通市围填海管理为例

来源:葛海祥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6:03 

在目前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大背景下,向海洋要土地、要空间已经成为沿海地区共同的政策趋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 “填海热”压力空前增大。如何加强围填海管理,做到科学、适度围填海,既满足海洋经济的发展需求,又保持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呢?笔者以南通市为例,认为应重点统筹好四个关系。

统筹围海造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南通地处我国经济增长最活跃、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最快、发展潜力最大、活力最强的“长三角”地区,同时南通又是江苏人均耕地最少的城市之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需要南通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该市土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优势,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围海造地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新一轮滩涂围垦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平台。在国家海洋局的大力支持下,南通市在滩涂的围垦与开发利用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2年至今,全市共围垦滩涂6400多公顷。2006年,国家海洋局根据江苏、浙江两省淤涨型滩涂的特点,从加强海域管理和促进两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两省的滩涂围垦专门出台了《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统筹科学围海与适度围海的关系

当前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宏观调控,严把建设用地“闸门”,“向大海要土地”围填海活动呈现出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如何才能有效控制当前不断升温的围填海趋势呢?笔者认为,一是要超前规划。南通市应在统筹安排围垦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全市的土地占补平衡和各沿海区域围填海容量的基础上,来编制沿海滩涂围海造地建设总体规划。规划要对围填海进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一方面结合各地海域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围海造地年控制数,另一方面明确合理地界定围填海区域。二是要提高“门槛”。要逐步提高围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提高围填海项目的“经济门槛”,使“炒海皮”无利可图;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围海造地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海域资源的机制。

统筹科学管理与依法管理的关系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并对围海造地的管理设置了最严格的审批权限,即“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各级海域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首先,必须科学论证。项目审批前,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那些当时“看不准”“难预见”“有争议”的围垦项目,宁可暂时搁置,也不要盲目轻率决策。其次,必须严格监管。要将监管工作延伸到围填海管理的全过程。

统筹围海造地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不管围海造地如何“科学”,围填海项目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生态退化、环境恶化、资源衰退等多方面的问题。科学围填海只能解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合理性问题,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降低围填海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损害呢?笔者认为:一是必须积极探索海洋生态资源补偿机制。在围填海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应体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补偿的内容,并建立相关的生态资源补偿机制,使生态补偿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必须切实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沿海湿地保护区建设,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切实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管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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