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27)

《海岛保护法》释义(27)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2:00:19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或者填海连岛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种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1.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的。2.违反本法规定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的。3.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填海连岛的。

二、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恢复海域原状。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6条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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