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申涛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6:42 

非法采砂案件是目前海洋监察执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案件,此类案件现场查获的比较多,大多数案例案情简单明了,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但是,随着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对于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认真地加以解决。

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对非法采挖海砂案件的处理使用的法律非常不清晰。从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处理非法采砂案件使用的法律不同,也不规范。以山东省为例,行政机关有的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环法》)判定此类案件,有的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的用《渔业法》,有的用《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除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其他的涉海法律法规相关的条文都比较含糊,也不便操作。其中明确指出罚款额度的是《海环法》第76条规定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及《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在1万元~20万元之间的罚款,而两项法律之间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且两个条款处罚标准不一致,按照有关规定,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时,应该适用上位法。但是,如果违法情节十分严重,《海环法》规定的罚款额度却略显力度不足。

(二)违法主体的认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当中,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为采砂船的船名号,有的是采砂船的船长,还有的是采砂船的老板,此类情况的出现,会导致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下达不规范,如果案件进入了听证或复议程序,就会使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局面。

(三)“一事不再罚”问题。笔者曾参与查处过这样一起案例:执法人员在同一天夜间一举抓获了3条非法采砂船,经查,系属同一老板宋某。被处罚人不服我处罚决定,申请听证。申请人指出,宋某作为3条采砂船的所有权人,雇用、指使有关人员采挖海砂,为非法采挖海砂的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应该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宋某作出一份处罚决定。处罚机关认为,3艘采砂船是3个独立作业的船只,每条船上都配有独立的作业工具,不具有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作业的条件,在具体实施采挖海砂这个违法行为的是案发时3艘船上的船员,是多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多人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以船组为单位,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处罚额度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理太轻,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处理太重,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因此,在案件查处的过程当中,应使当事人受到的处罚与其违法程度相当,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主要对策及建议

(一)对于非法采砂案件,中国海监总队应尽快对违法主体及法律的适用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于违法主体的认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如果对违法主体难以认定或认定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就会对整个案件的查处不利。采砂船有的是采运分离,有的是自采自运,有的是采挖后卖给他船,这导致违法主体难以确定,建议中国海监总队尽快根据不同情况界定违法主体,以进一步规范指导执法工作。

(二)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主要体现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灵活性主要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此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所有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各地海监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海监工作实际,做出合理的处罚。

(三)建议各地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合理的采砂区域,办理合法证件,规范采砂秩序,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与数量,以杜绝乱采滥挖现象的发生。

(四)遇有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重大案件会审制度的要求,进行讨论研究,同时与政府法制部门相衔接,争取政府法制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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