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宁县认真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检查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2:17:49
连日来,中国渔政福建建宁县大队根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全省水产养殖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组织渔业执法人员对全县规模水产养殖场开展“拉网式”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用药、生产和销售记录情况,养殖、育苗生产过程是否使用禁用渔药、假劣渔药、原料药和人用药等和出口备案基地。
此次检查,出动执法车辆8台次、出动人员21人次,采取现场检查、与养殖单位(个人)座谈、了解生产情况、查阅生产管理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水产养殖单位(个人)8家次(其中养鳗场5家),未发现养殖单位存有和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等禁用兽(渔)药和其他违法违规用药行为。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大队高度重视从生产环节抓好、从源头上管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一是深入开展《农产品安全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植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有关法规宣传,印发宣传材料50余份,分发宣传小册子20余本。二是与渔业养殖生产单位(个人)签订了《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承诺书》9份,落实责任。三是坚持每季度组织渔业执法人员对全县养殖面积10亩以上且有人工投喂配合饲料的水产养殖单位(个人)全面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前三季度,出动执法车辆22台次、渔政执法人员61人次,检查养殖单位(个人)24家次,对检查发现的3家存在问题的水产养殖单位 (个人)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养殖生产记录制度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被责令整改的养殖单位(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经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促进了水产养殖生产者认真执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做好生产台帐,进一步规范了养殖生产行为,增强了水产养殖单位(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用药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此次检查,出动执法车辆8台次、出动人员21人次,采取现场检查、与养殖单位(个人)座谈、了解生产情况、查阅生产管理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水产养殖单位(个人)8家次(其中养鳗场5家),未发现养殖单位存有和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等禁用兽(渔)药和其他违法违规用药行为。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大队高度重视从生产环节抓好、从源头上管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一是深入开展《农产品安全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植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有关法规宣传,印发宣传材料50余份,分发宣传小册子20余本。二是与渔业养殖生产单位(个人)签订了《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承诺书》9份,落实责任。三是坚持每季度组织渔业执法人员对全县养殖面积10亩以上且有人工投喂配合饲料的水产养殖单位(个人)全面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前三季度,出动执法车辆22台次、渔政执法人员61人次,检查养殖单位(个人)24家次,对检查发现的3家存在问题的水产养殖单位 (个人)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养殖生产记录制度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被责令整改的养殖单位(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经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促进了水产养殖生产者认真执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做好生产台帐,进一步规范了养殖生产行为,增强了水产养殖单位(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用药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