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办法出台

来源:汤忠民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7:33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了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就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使用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根据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对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作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 3%一次性征收,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的,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元~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 100元~200元计征;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办法》还规定,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为了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保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办法》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包括: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5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分成办法,除按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数按省20%、市10%、县40%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但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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