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的原则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一、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是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对有居民海岛工程建设同样适用。
(二)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本条规定的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是对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对海岛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
二、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如果当事人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的费用要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和采挖海砂的规定。
一、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
(一)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二、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庆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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