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实施 建公众参与机制

来源:顾瑞珍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8:12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旨在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平。

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共六章33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机关、原则、任务、程序,审批、备案、公布的程序,评估和修改的程序,实施的具体要求等内容,基本涵盖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各个环节。

据介绍,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要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公布。在海洋功能区划修改阶段,属于重大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务公开的要求,细化了总则中有关建立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的规定。”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这一规定,用海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在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另外,《规定》还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查询申请给海域使用申请人、利益相关人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不能当场查询的,应在5日内提供查询。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设专章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等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工程建设中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作了相关规定。目前,国务院已先后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沿海8个省份的海洋功能区划,并出台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海洋局:不符合区划用海项目可建议重新选址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对于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区划用海项目的可建议重新选址。按照这一规定,当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时,不能仅仅通过修改海洋功能区划来满足重点项目用海的需要,要有效避免海洋功能区划频繁修改的问题,尽量在现有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解决问题。这是维护海洋功能区划权威性的又一重要措施。

《规定》明确了审核和审查的具体内容。其中,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后,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按照这一《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及时备案。其中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应报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区划报告及信息系统。另外,负责组织编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文本,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分五步进行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2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分五步进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技术单位,组织前期研究,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据了解,这是《规定》为了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加强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而提出的新要求。按照这一规定,组织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组织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这一《规定》,编制工作的第二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政府领导牵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指导技术单位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功能区划各项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第三步是编制技术单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要求,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征求意见稿。第四步是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一级地方政府、军事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评审稿。第五步是负责编制区划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海洋功能区划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据了解,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动,但必要的修改也是允许的,《规定》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提出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原则上批准实施两年后才可以提出,二是必须通过评估工作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减少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随意性和频率,既有利于保持海洋功能区划的稳定性,又能保证海洋功能区划适应变化的需要。《规定》同时明确,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的,必须按照编制程序重新修编,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这就给广大用海单位和个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我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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