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第一章 总 论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10 

第一节 编制依据

一、国家领导人批示
(一)国家领导人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将渤海纳入全国环保工作重点的请示》的批示
(二)国家领导人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建议国务院将渤海列入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点的报告》的批示
二、邹家华副委员长 1998年8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十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二)《山东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十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十四)《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十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十六)《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四、国家和山东省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四)《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五)《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八)《“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九)《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十)《山东省委、省政府“海上山东”建设会议文件》
(十一)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碧海行动纲要>的通知》

五、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三)《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四)《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
(五)《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
(六)《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

六、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环境专项调查报告

第二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治理陆源污染为重点,开展山东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整治和恢复;加强法制,强化管理,分层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中抓好沿海主要城市毗邻海区、重点河口附近海区及主要海湾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防止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和海上环境灾害;全面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山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二)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原则;(三)实施陆地环境保护与海洋环境统筹安排的原则;
(四)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

第三节 行动区域和行动原则

一、行动区域

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包括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和滨州地区管辖的陆域和近岸海域。近岸海域,在渤海沿岸为自低潮线向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在黄海沿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地一侧的海域。

二、行动原则
(一)控制重点污染物为主,兼顾其他污染物控制;
(二)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努力控制面源污染;
(三)强化海上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船舶、平台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的防治;
(四)合理科学养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强化环境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绿色工程措施;
(六)与黄河、小清河、海河等流域水环境整治行动相衔接。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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