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

来源:魏 云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9:57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快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加大养殖用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近日,国家海洋局发出通知要求用半年的时间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

据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旨在建立养殖用海项目普查台帐,全面、准确掌握养殖用海现状及海域使用管理状况,为深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解决养殖用海管理深层次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希望通过此项活动,加快养殖用海项目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确保2007年底,各省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示范县达到95%以上,依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使登记率达到100%。此外,进一步促进各级海监机构执法检查与案件查处工作,解决海监执法工作在地域上开展不平衡的状况。通过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提高沿海群众依法用海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整个活动分宣传部署、全面普查、依法登记、专项执法、检查验收5个阶段进行。在宣传部署阶段,要以宣传《物权法》为契机,采取召开现场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宣传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普查阶段,要以执法检查的方式对管辖海域内所有养殖用海进行一次拉网式普查,并做到边普查、边确权、边登记。在依法登记阶段,要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确权发证而没有依法登记的养殖用海项目,应在全面普查过程中,组织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专业人员对养殖用海项目的位置、坐标、面积等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海籍调查表。在专项执法阶段,由中国海监各级机构集中力量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检查验收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对沿海各县(市、区)养殖用海普查、确权发证和登记造册等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国家海洋局将组织进行抽查,对完成工作目标的示范县授予“海域使用管理优秀示范县”荣誉称号,对完成工作目标的非示范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审批其他类型的项目用海,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的,同时取消示范县资格。对整顿查处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海监大队,由中国海监总队组织表彰奖励。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一、严格普查、规范登记。普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每一宗养殖用海项目的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和情况真实可靠。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登记及登记资料的管理工作。二、切实维护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养殖用海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关系广大沿海群众特别是渔民的切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以服务渔民、确保渔业生产为宗旨,做好对养殖用海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尽可能地避免对养殖用海者的财产造成损失。对涉及渔民切身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三、建立养殖用海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监机构要以此次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责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探索养殖用海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养殖用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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