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第二章 行动计划背景(8)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12 

第三节 山东省海洋环境管理现状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二、山东省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与运行状况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

1、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2、各涉海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

(二)海洋环境管理机构是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有效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保证。山东省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健全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增强执法力量,加强基层监督管理建设。

1、设立了省环境保护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沿海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了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管理。省环保局建立了近岸海域监测网,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了山东省海监总队,依据国家海洋局的授权,承担一部分海洋环保工作,建立了山东省海洋预报台,负责全省的海洋防灾、减灾、预警预报工作。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海洋环境的海上巡航监视,负责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在烟台设立了海洋管区。

3、交通部在青岛、烟台、日照港设立了海监局,省交通厅在地方开放港口设立了海监局,在尚未开放港口设立了港务监督。依照《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地方港口的海监局或港务监督在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内行使对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权;对港区水域外船舶的排污,则由青岛、烟台、日照港海监局按其监督辖区划分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点与面相结合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环境管理网络。1999年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烟台港海监局更名为烟台海事局,组建山东海事局,统一管理山东沿海海域的水上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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