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来源:牛玉山    谭业国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1:21 
深刻理解《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7-5-9 浏览量:8 信息来源:中国渔业报

□□牛玉山 谭业国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次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明确了养殖和捕捞的物权属性,这是我国渔业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性和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是渔业届和广大渔民值得庆贺的一件盛事。当前深刻理解《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贯彻,切实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渔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深刻理解《物权法》明确渔民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为用益物权的重大意义

1.加强法制建设,保持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渔民的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长期方针,《物权法》的颁布体现了中央和全国人大对渔民的关心。

建国以来, 国家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制度高度重视,早在五六十年代,中央要求各地对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落实使用权,一些地方还将滩涂作为自留滩确权给渔民长期使用。1981年5月4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定的不要轻易变动;没有确定的要尽快确定下来。属国家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国家经营或国家和社队联营,也可以划归社队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由所在社队经营,有的也可以由国家和社队联营。”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放宽政策、加快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进一步明确了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进而把上述“农村体制改革中中央肯定的行之有效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第一次在法律上全面建立了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渔业法》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使用制度。从渔业管理实践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大量的养殖水面进行了确权发证,对捕捞活动发放捕捞许可证实行规范管理。实践证明,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作为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于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以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因如此,《物权法》站在历史的高度,将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渔业的方针政策以民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水域、滩涂使用权。

2.渔民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源远流长,其久远性和历史性长期为渔民所承载,为历代所尊重,《物权法》关乎民生,尊重民权,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研究表明,人类在其早期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活动的产生远早于我们通常说的初民社会的刀耕火种,从洪荒远古到现代社会,渔业能够绵延不绝,其前提就是渔民的渔业权在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和承认。这种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我们党一向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反复征求意见,几经讨论和酝酿。2006年10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六审稿)的说明指出:“渔民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专门用于养殖,类似于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由农民承包经营,专门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只是土地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渔业养殖权同样是海域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今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中,渔民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最终得到基本民法的保护。

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生动体现,全国人大这种忠于历史、忠于事实,关注民生的立法精神应该受到广泛尊敬和赞扬。

3.受到《物权法》保护的渔民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积极性必将得到空前发挥。犹如1985年的中央5号文件,将进一步解放渔业的生产力,焕发渔业新的生机。

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为用益物权,是对养殖证和捕捞证民法意义上的一次认证,由此而来的登记、公示、转让、变更、期限等法律程序上的完善和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律权利的保障将使渔民吃上定心丸,从而进一步焕发生产热情,激发生产干劲,放心投入,细心经营,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大发展。《物权法》让水域、滩涂使用权利的法制回归,将从根本上释放久藏在渔民心中的创造热情,长期而有保障地使用水域、滩涂,自觉克服短期行为,养护资源,涵养水源,增加投入,提高效益,从而促进渔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

二、 加大力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

1.渔业系统要抓住机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物权法》

历史的机遇不会反复出现,渔业系统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将中央和全国人大对渔民的关心送到渔民心坎上,要由内及外,由表及里,首先在渔业系统干部职工中开展《物权法》知识讲座,弄懂弄通《物权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之后层层发动,广泛宣传,要通过下发通知、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加强《物权法》的学习研究与探讨,要通过学习贯彻,将物权理念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民权意识,在渔业行政管理中不断增进渔民权益保护,在实现渔民权益保护中不断强化行政管理效果。

2.带着对渔民的感情送法下乡,深入到渔村、渔户、渔船中间去。

群众是物权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物权理念只有走进百姓,走进渔村渔户渔船,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送法下乡,深入到渔村、渔户、渔船中间去,答疑释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单)、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为宣传,要通过《物权法》下乡活动,规范养殖和捕捞行为,推动养殖证和捕捞证的发放,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贯彻实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在《物权法》关于养殖和捕捞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渔业法律法规,重点在养殖证和捕捞证制度设计上取得突破。

《物权法》从基本民法法律上明确了对渔民权益的保护,要有效实现物权意义的保护还需要渔业法律法规的配套和细化,因此,当务之急是梳理分析研究现有渔业法律法规,包括对《渔业法》的研究,对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条例、规定的研究,对不符合物权法精神的要及时清理与修改,要列出立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修改完善。重点在养殖证和捕捞证的规定上实现突破。

2.积极建立与《物权法》理念相适应的养殖和捕捞制度。要科学规划海洋功能,合理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和捕捞业的水域、滩涂,积极探索和建立养殖、捕捞登记、公示、变更、消灭、转让、期限等相关制度,从程序上完善物权制度,确保物权受损时的赔偿机制和法制保障。

3.探索占有补偿机制,确保渔民利益受侵害时能及时得到补偿。

当前沿海一些地方侵害渔民利益的事件不时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渔民的生产和生活,《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消除此类事件提供良好的契机。要抓紧制定完善占用侵害渔民水域、滩涂的补偿机制,参照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办法,给失海渔民以水域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等,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补偿办法,最大程度地满足对渔民利益的保护,确保渔区稳定,渔业和谐。

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科学管理,实现渔业的持续全面健康发展

1.更新观念,紧跟时代,规范执法,做渔民利益的维护人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其精神实质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渔民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依法取得后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为此,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执政理念迅速转到《物权法》上来,要把《物权法》民事权益保护理念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利益,要利用中央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构建和谐渔区,发展现代渔业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资源养护力度,加大科技支撑深度,为渔民利益的实现创造有利的环境,要自觉完善程序,首先做到自身不违法和不侵害渔民利益,其次要在渔民利益受到侵害时,能积极提供帮助,在取证、鉴定等环节积极帮助渔民,实现渔民的合法利益。

2.一切以渔民利益为最高利益追求,养护和增殖资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实现渔业的和谐发展。

水域、滩涂资源是渔民财富的重要源泉,保持水域、滩涂的基础生产力,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将为鱼类资源繁衍生长和渔民增收创造重要条件。因此,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切以渔民利益为最高利益追求,从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不断加大资源养护和增殖的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在管理、增殖、环境改善、良种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方面加大投入,为渔民增收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实现渔业的和谐发展和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3.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侵害渔民利益的现象。

管理是落实法制的必备一环。要努力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文明管理。要在依照现有渔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依照《物权法》管理的新路子,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危害侵害渔民的不法行为,要倡导渔民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加入渔民协会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严厉打击不法养殖和捕捞行为,禁止擅自拍卖水域、滩涂,要通过渔政执法人员锲而不舍、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自身的模范行动进一步树立渔业管理的良好形象,将党和政府对渔民的关心爱护和温暖送到渔民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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