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2万艘渔船将获国家柴油价格补贴6223万元

来源: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23:41:00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日前,经农业部审核批准,烟台市共有12446艘渔船(渔业柴油耗油量10.43万吨)符合2009年下半年国家渔业柴油价格补贴发放条件,根据财政部确定的596.7/吨补贴标准,将获国家渔业柴油价格补贴资金6223万元。目前渔业柴油价格补贴正在测算分配中,争取6月底前发放到渔民手中。

此次渔业柴油价格补贴主要特点是: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4、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5、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6、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油价补贴待违规事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对因违规作业被渔政、船检机构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禁止离港处罚的,捕捞许可证暂扣、渔船停航时间不享受油价补贴。严重违规的,取消其油价补贴(以后年度类同处理)。

三、申报程序

此次补贴申报程序与往年不同,是将过去农业部测算、财政部直接拨付资金自上而下的补贴发放方式改变为渔民申请,逐级审查,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确定发放资金。

四、发放时间

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的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30前将资金发放到渔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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