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法保护海洋环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道玉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25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设“海上山东”制度创新的重大进展。《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人与海洋的和谐发展,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依法治省,依法管海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
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进入新世纪,海洋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不仅成为新的替代资源,而且成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海洋环境保护无论是对于全人类,还是对一个具体的国家和省都是关系发展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海洋正在成为全球竞争的新舞台,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是一个世纪课题。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洋资源和区位优势是我省发展的突出特色,海洋的开发与保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设“海上山东”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促进了全省海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优化全省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新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正在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新理念,具体到海洋与渔业工作必须依法保护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可以说,开发和保护好海洋,就是保护了我省未来的发展和希望。
应该看到,海洋具有资源的有限性、环境的脆弱性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污染点多、面广、量大等特点,必须坚持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并重,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由于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认识不足,随着陆域经济的发展和海洋开发进程的加快,我省一些地方海洋开发形成了重眼前利益、轻长远经济利益,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的思想观念,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有些资源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所以,加快海洋环境立法,依法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世界保护海洋的潮流,适应国家加强海洋管理,促进海洋开发的形势,符合我省依法治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必将对我省实行依法兴海,加快“海上山东”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条例》体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理念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为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们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摒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的做法,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法制建设必不可少。2002年起,有关部门开始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2003年,省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4年确定为年内必保项目,并集中力量开展工作,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条例》出台后,社会各方面反响较好,认为这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创新立法工作方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取得了积极成效。
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强化民主参与,增强科学决策。一是广泛听取群众呼声。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多次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渔民、市民、滨海企业、旅游人员等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二是认真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开拓立法思路。省人大赴浙江、福建参观考察,借鉴了宝贵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三是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关部门在草稿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在青岛召开专家论证会,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界定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建立工程环评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敏感海域生态调查与评价等重要建议。四是举行立法听证,充分体现民意。2004年8月31日,省人大主持召开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也就是《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这次立法听证会对于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条例》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强《条例》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产生了重要作用。《条例》的开门立法过程既是从群众中来、从基层来,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的过程,也是调动广大群众、社会力量关注、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发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广造舆论的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条例》立法准备工作细致扎实,紧扣山东实际,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指导,但除必要衔接外,没有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文,而是围绕山东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从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条例》主要创新点有十二个。在这一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体现出了很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一切从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上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立法工作新经验,值得很好地加以总结,以资今后借鉴,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依法保护好海洋环境
党中央提出了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海洋经济是资源型经济,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落实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现在我们已经有了这样一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规,下一步关键是加大工作力度,把法律贯彻到海洋管理的实践中去,使这部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一要深入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海的观念。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事机构是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能机构,也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责任大,任务重,一定要通过个人自学或集体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掌握和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及规范内容,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要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海洋法制意识。海洋资源是有限的,要保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省,特别是沿海地区开展持续的、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破除片面追求GDP增长代替有序发展的观念,增强全民的海洋环境意识、生态环境和代价意识,形成全民的懂海、爱海、富海意识,为海洋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海洋环境保护法》、《条例》规定了很多管理制度,但具体落实,需要有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一时没有成熟办法的,可以先试行,等有了经验后再搞成熟的规定,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执法队伍的建设,健全执法监察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管辖海域的执法监察、监视网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加强海洋管理,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为我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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